襄阳古城?;ぬ趵?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古城的?;?、管理和利用,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古城的规划、?;?、利用、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襄阳古城,是指襄阳城墙与护城河围合的历史城区。
襄阳古城的?;し段侵敢院航习段?,以护城河外沿岸为界,以环城东路为界,以闸口路为界。
第四条襄阳古城?;す芾碜裱;び畔?、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襄阳古城的?;だ?,将襄阳古城?;つ扇牍窬蒙缁岱⒄构婊屯恋乜占涔婊?,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并公布襄阳古城?;す芾砣η宓ズ驮鹑吻宓?。
襄城区人民政府要做好襄阳古城的?;す芾砉ぷ?。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襄阳古城的日常?;ず凸芾?。
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古城?;す芾砉ぷ?。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襄阳古城?;ぷ易裳被?,负责对古城?;す婊?、?;で宓サ谋嘀?、调整、古城维修、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评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襄阳古城?;ぷ式?,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は逖艄懦?,并有权劝阻和报告破坏古城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提供技术、志愿者服务或进行文化研究和交流,依法参与古城?;?。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古城?;ぷ鞒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烁璞碚煤徒崩?。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古城?;ば逃疃?,普及古城?;ぶ?,增强古城?;ひ馐?。
规划和?;さ诙?/strong>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城?;す婊拖逖舫乔奖;す婊?,组织编制襄阳古城?;だ霉婊拖逖艄懦强刂葡晗腹婊?,制定襄阳古城?;だ霉婊纸锥问凳┘苹?。
旅游、环保、交通、市政、消防、水利、园林等涉及襄阳古城的专项规划,应当与襄阳古城的?;だ霉婊嘞谓?。
第十一条襄阳古城?;だ霉婊谋嘀?,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提交襄阳古城?;ぷ易裳被崧壑?,并依法报批准后公布实施。
襄阳古城?;だ霉婊谔峤慌记?,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襄阳古城依法批准的?;だ霉婊Φ毖细裰葱?,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提交审批。
第十二条襄阳古城?;し段?,除襄阳古城?;だ霉婊范ǖ南钅?、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襄阳古城?;し段诘慕ㄉ杌疃Φ弊裱泄胤?、法规,符合襄阳古城?;だ霉婊囊?,不得突破有关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不得破坏古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
襄阳古城?;し段е鼙咭欢ㄇ虻慕ㄉ杌疃?,应符合襄阳古城的?;だ霉婊?,在高度、体积、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古城整体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三条襄阳古城?;し段谙钟薪ㄖ?、构筑物等设施不符合襄阳古城?;だ霉婊蟮?,经部门认定、专家审查、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改造、拆除。
第十四条襄阳古城的?;ざ韵笾饕?(1)襄阳古城的传统格局、整体历史风貌、空间规模和城墙城河体系,以及依托襄阳古城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2)襄阳北街、绿影墙巷等历史风貌区;(3)襄阳城墙、襄阳王府绿影墙、襄阳宫大成殿、襄阳桥楼、襄樊码头等文物?;さノ?,未经批准公布为文物?;さノ坏牟豢梢贫奈?;(4)昭明台、单故居等历史建筑、具有?;ぜ壑档墓ひ狄挪ㄖ捅;ば越ㄖ?;(5)传统民居、古碑、古井、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和纪念设施;(6)古街、历史建筑名称;(7)传统艺术、传统技能、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8)其他需要?;さ亩韵?。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襄阳古城?;っ?。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ざ韵笾苯恿腥胂逖艄懦潜;っ?。
襄阳古城?;っ嫉谋嘀?,经襄阳古城?;ぷ易裳被崞拦缆壑?,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对列入?;で宓サ谋;ざ韵蠼蟹掷嗌柚帽;け曛?,建立?;さ蛋?。
第十六条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襄阳古城?;し段诘睦肺幕试唇衅詹?,经襄阳古城?;ぷ易裳被崞拦缆壑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ぜ壑档亩韵?,可以向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提出将其列入?;で宓サ慕ㄒ?。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确定建议的?;ざ韵?。符合?;ひ蟮?,依法列入?;で宓?。
第十七条列入?;で宓サ母骷段奈?,依照有关文物?;し?、法规的规定予以?;?。
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根据不同的文物?;ば枰?,制定具体的?;ご胧?,并公布列入?;で宓サ形磁脊嘉奈锉;さノ坏牟豢梢贫奈?。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传统住宅、纪念设施、?;そㄖ男薷椿疃?,应当按照襄阳古城?;だ玫挠泄毓婊蠛图际豕娣?,制定修复计划,经襄阳古城?;ぷ易裳被崞拦缆壑ず笠婪ㄊ凳?。
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物等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襄阳古城维护技术规范,规定历史建筑、传统住宅的形式、颜色、体积、高度和施工技术。
襄阳古城维修技术规范的制定,应当经襄阳古城?;ぷ易裳被崞拦缆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涉及文物?;さノ坏?,还应当经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同意。
第十九条国有历史建筑的史建筑的修复和维护,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复和维护,市人民政府和襄城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支持。
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だ方ㄖ镉兴鸹滴O?,业主不具备维修能力的。
第二十条保持以十字街为骨架的棋盘式街道格局、方向和宽度尺度,街道路面铺设应当与古城风格相协调。改变历史名称的街道应当在显著位置展示街道的历史背景。
管理和利用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襄阳古城发展总量,缓解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增加公共绿化,改善公共基础设施,改善生活环境。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襄阳古城?;だ霉婊?,制定和实施古城常住人口减少规划,逐步实现古城人口规模与?;だ玫男鞣⒄?。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并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在襄阳古城?;し段谑凳┕步煌ㄓ畔确⒄拐铰?,倡导绿色低碳出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优化古城内外交通线路,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和改造,为居民、游客和商户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第二十五条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襄阳古城消防安全计划,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襄阳古城消防安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相关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责任;(2)古城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标准;(3)古城消防安全技术预防措施;(4)古城消防检查、大型活动管理等安全管理措施;(5)重点文物?;さノ?、历史建筑、历史街道、古民居等特殊对象的消防安全措施;(6)古城消防应急疏散计划和处置机制。
第二十六条襄阳古城?;し段诘墓┧?、排水、燃气、热、消防、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原地上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道附属设施建设确实困难,应采取隐蔽装饰措施,确保与古城风格的协调。
第二十七条广告、商店招牌、灯箱、橱窗、电子显示屏、遮阳(雨)棚等设施安装设置在襄阳古城?;し段诘慕值赖缆妨讲?,应当与古城风格相协调;现有与古城风格不协调的,应当依法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在街道道路两侧安装空调外机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隐蔽安装或者进行必要的装饰,古城景观不得破坏。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襄城区人民政府采取下列措施,合理利用襄阳古城:(1)通过政策指导、财政支持、简化程序支持合理利用活动;(2)通过收购、产权置换?;す懦抢方ㄖ痛匙≌?;(3)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符合?;だ靡蟮氖谐∈堤?,合理开发利用古城历史街巷、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发展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
第二十九条鼓励在襄阳古城?;し段谝婪挂韵禄疃海?)设立主题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2)开展古城传统文化研究交流活动;(3)举办具有襄阳地域特色的民间传统文化活动;(4)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开展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5)使用传统住宅,开展特色文化、餐饮、民宿等旅游服务项目;(六)其他有利于古城?;ず屠肺幕械幕疃?。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继承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襄阳古城?;し段诘姆⒕?、抢救、整理、传播、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影视拍摄、大型公益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户外商业活动应当在活动计划中明确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ご胧?,经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文物?;さノ坏?,还应当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襄阳古城?;し段诮瓜铝行形海?)损坏、拆除列入?;で宓サ牟豢梢贫奈?、建筑物(结构)建筑物;(2)破坏、占用传统住宅、古碑、古井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纪念设施;(3)在文物、历史建筑等?;ざ韵笊险程?、雕刻、绘制或移动、拆除?;け曛?;(4)改变历史街道的宽度和方向,擅自挖掘地下空间;(5)砍伐、损坏古树;(6)改造沿街建筑立面;(7)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8)铺设、改造、延伸水、电、气、网络通信等管道设施;(9)使用高音扬声器或其他高噪声方法;(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拆除,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睿海?)广告、商店招牌、灯箱、窗户、电子显示屏、遮阳(雨)棚等设施设备未按规定标准安装设置,影响古城风格;(2)在街道两侧安装空调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设施,未隐蔽安装或必要装饰,破坏古城景观。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在襄阳古城?;し段谑褂酶咭艄悴ダ然蛘咂渌咴肷椒ㄕ欣恳滴竦?,由襄阳古城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襄阳古城?;だ弥型婧鲋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