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汉山阳城址?;す芾戆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跋喙胤煞ü?,制定本办法,加强汉山阳城址的?;?、管理和利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
第二条 汉山阳城地址是省级文物?;さノ?。?;ず荷窖舫堑刂?,要坚持?;さ谝?、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ず荷窖舫堑刂?。在汉山阳城地址文物?;で喂?、调查或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せ?/p>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汉山阳城址的?;ず凸芾?,市文物工作组具体负责汉山阳城址的日常?;ず凸芾?。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土地、城市规划、环境?;?、工商管理、交通、水利、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汉山阳城地址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凸矣泄胤煞ü?,做好汉山阳城地址的?;す芾砉ぷ?。
第六条 汉山阳城址所在的区、乡、村应当设立?;ぷ橹?,聘请业余文物?;と嗽?,形成汉山阳城址三级?;ぶ贫?。
第三章 ?;ぷ式?/p>
第七条 汉山阳城址?;に枳式鹬饕梢韵录赶钭槌桑?/p>
(一)根据汉山阳城址重点?;は钅啃枰?,向上级文物、财政等部门申请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列出的文物维护?;ぷㄏ钭式?。
第八条 政府倡导和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参与汉山阳城地址的?;せ蜃手?。
第九条 汉山阳城地址?;す芾碜ㄏ钭式鸷推渌柙拗牟撇?,应当依法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章 文物?;で奈锉;で?/p>
第十条 受?;さ暮荷窖舫侵钒ǎ?/p>
(一)汉山阳城址城墙;
(二)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厣系叵挛奈?;
(三)由市文物工作队、市博物馆收藏、保管、登记的汉山阳城址文物收藏及重要资料;
(四)汉山阳城址民间收藏文物;
(五)依法应当?;さ钠渌奈?。
第十一条 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西、南从城墙基础沿线向两侧扩建50米,北从城墙基础沿线向北扩建50米,南至建设路北侧。建设控制区是除文物?;で獾某鞘星?,从文物?;で叵呦蛲饫┙?50米。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文物机构设置的文物?;け曛竞臀奈锉;で缱?。
第五章 ?;す婊?/p>
第十三条 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汉山阳城址?;だ霉婊?。
第十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汉山阳城市地址?;す婊扇氤鞘凶芴骞婊?,考虑城市发展、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实际需要,同时确保城市地址的安全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Φ卑凑展矣泄毓娑ń形?。在确保城市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照?;す婊凸沤ㄖぴ?,采取不同的形式,展示其历史特征和价值。
在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需要,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文物?;ぜ苹?,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文物遗迹和环境?;ぜ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六条 严禁在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兆?、挖沟、取土、焚烧、建坟、倾倒垃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长期从事汉山阳城址?;す芾砉ぷ鞒杉ㄍ怀龅?;
(二)在汉山阳城址文物和科学?;ぜ际跹芯恐腥〉猛怀龀杉?;
(三)预防或者制止损坏、破坏、盗窃汉山阳城遗址文物等违法犯罪成果突出;
(4)在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笆北ǜ婊蛏辖晌奈?,妥善?;の奈?。
第十八条 公安、文物、规划、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勒铡吨谢嗣窆埠凸奈锉;しā返诹?、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奈锊谎现?、移动、损坏文物?;さノ槐曛镜?,由公安机关或者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
(2)在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⑾治奈镆?、拒不上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3)擅自在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泄こ探ㄉ?、爆破、钻探、挖掘;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吊销资格证书;
(4)在汉山阳城遗址文物?;で诮ㄉ栉廴疚奈锉;さノ患捌浠肪成枋┑?,由市环境?;ば姓鞴懿棵乓勒沼泄胤?、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未及时处理汉山阳城地址?;の侍?,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损坏或者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