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す芾硖趵?/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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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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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清永陵的?;す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推渌泄胤?、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清永陵?;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诖邮赂髦只疃牡ノ缓透鋈?,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对清永陵的?;な凳┘喽焦芾?。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清永陵的?;す芾砉ぷ?。
第四条 清永陵的?;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清永陵文物?;し段в虢ㄉ杩刂频卮分葱?。
清永陵?;し段П曛舅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拆除。
第五条 在清永陵?;し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树木,破坏花草、植被;
(二)捕猎野生动物和放牧;
(三)在文物和?;ど枋┥贤啃?、刻画、张贴和攀登;
(四)设置广告;
(五)随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
(七)在设有禁止拍照标志的区域内拍照;
(八)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九)取土修建墓地;
(十)其他有损文物、有碍景观的行为。
第六条 在清永陵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国家文物局同意,报国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清永陵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清永陵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清永陵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七条 清永陵的文物维修工程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永陵进行修缮、复原等文物维修工程。
清永陵的?;ず臀薏坏酶谋湮奈锏脑?、原貌。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清永陵?;?、维修专项经费,列入自治县本级财政预算。
上级国家机关的拨款、社会筹集和国内外捐赠的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作它用。
第九条 拍摄电影、电视、专业录像和专业摄影,需要拍录文物场景和文物,都应具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清永陵文物?;す芾砣嗽钡募喽较陆?。
第十条 凡申请在清永陵?;し段诖邮赂髦志疃牡ノ缓透鋈?,应当征得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清永陵?;た蒲Ъ际跎嫌兄匾⒚鞔丛旎蛘咂渌匾毕椎?;在清永陵?;す芾?、安全保卫及环境治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实际损失外,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予以制止,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迁出,恢复原地貌,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五)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造成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迁,造成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六)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原貌,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造成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清永陵文物?;す芾淼墓ぷ魅嗽蓖婧鲋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