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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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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26号
《文物?;すこ坦芾戆旆ā芬丫?003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2003年4 月1日
文物?;すこ坦芾戆旆?/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すこ痰墓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ㄖā返挠泄毓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すこ?,是指对核定为文物?;さノ坏暮推渌哂形奈锛壑档墓盼幕胖?、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すこ?。
第三条文物?;すこ瘫匦胱袷夭桓谋湮奈镌吹脑?,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の奈锉咎寮坝胫喙氐睦?、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さノ挥Φ敝贫ㄗㄏ畹淖芴灞;す婊?,文物?;すこ逃Φ币谰菖嫉墓婊?。
第五条文物?;すこ谭治罕Qすこ?、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ば陨枋┙ㄉ韫こ?、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の奈锉咎逅匦璧慕峁辜庸檀砗臀?,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ば陨枋┙ㄉ韫こ?,系指为?;の奈锒郊影踩阑ど枋┑墓こ?。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すぷ魈乇鹦枰?,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さ墓こ?。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すこ痰墓芾?,并组织制定文物?;すこ痰南喙毓娣?、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さノ坏幕?、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すこ痰囊抵鞯ノ?。
第八条承担文物?;すこ痰目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すこ套手?。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すこ坦芾碇饕噶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すこ贪凑瘴奈锉;さノ患侗鹗敌蟹旨豆芾?,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さノ槐;す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さノ槐;すこ桃晕奈锼诘氐氖?、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さノ患拔春硕ㄎ奈锉;さノ坏牟豢梢贫奈锏谋;すこ痰纳瓯ɑ?、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ば陨枋┙ㄉ韫こ痰牧⑾钣肟辈焐杓品桨赴幢景旆ǖ谑醯墓娑男斜ㄅ绦?。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诙醯墓娑ɑ竦门己?,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诙醯墓娑ɑ竦门己?,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さノ患侗?、时代,?;し段в虢ㄉ杩刂频卮幕?、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すこ瘫匾杂胧凳┛赡苄缘募际跷募胄蜗笞柿下枷窕蛘掌?;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すこ逃Φ鄙瓯辈?、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すこ谭桨?、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すこ讨械男奚晒こ?、?;ば陨枋┙ㄉ韫こ毯颓ㄒ乒こ淌敌姓型侗旰凸こ碳嗬?。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すこ贪幢景旆ǖ谑豕娑ǖ某绦虮ㄅ斜晡募澳庋∮玫氖┕さノ?。
第十九条文物?;すこ瘫匦胱袷毓矣泄厥┕さ姆?、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すこ讨柿康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は喙刂兜呐嘌?;
(三)按文物?;すこ痰囊笞骱檬┕ぜ锹己褪┕ね臣莆募?,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さ闹卮笪侍?,要立即记录,?;は殖?,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すこ逃Φ卑垂ば蚍纸锥窝槭?。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すこ痰囊抵鞯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さノ患锹嫉蛋?。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すこ躺枇⒂判愎こ探?,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肮裨河泄毓娑ù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の?,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以前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