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左江岩画?;ぐ旆?/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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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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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左江岩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陀泄胤ü?,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左江流域内遗存在诸山体崖壁上以宁明花山岩画为代表的古代图画、符号及其相关遗迹(以下统称左江岩画)和自然环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左江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ぷ蠼一囊逦?,有制止和举报损毁、破坏左江岩画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左江岩画?;つ扇牍窬煤蜕缁岱⒄构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左江岩画?;す婊?,制定和落实?;ご胧?,将左江岩画?;に杈蚜腥氡炯恫普に?。
自治区统筹安排左江岩画?;ぷㄏ钭式?,用于左江岩画的?;?、管理和修缮。
左江岩画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左江岩画的?;すぷ?。
第五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左江岩画?;す芾砉ぷ?,设区的市、县(含市、城区,下同)文物?;す芾砘咕咛甯涸鹱蠼一;す芾淼娜粘9ぷ?。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左江岩画?;すぷ?。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等各种方式参与左江岩画?;すぷ?,有条件的可以自愿同当地文物管理机构签订协议,负责一个或者多个岩画点的?;?。
第七条 对已经发现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难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岩画的价值核定公布为相应?;ぜ侗鸬奈奈锉;さノ?。
岩画点已经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不得擅自撤销。
对新发现的岩画点,在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恢?,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市、县级文物?;さノ唤斜;?、管理。
第八条 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难一?,根据岩画的?;ぜ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墓娑ㄓ上嘤Φ娜嗣裾ū;し段?,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经划定的?;し段?,未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自治区建立左江岩画数据库。岩画点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文物?;す芾砘褂Φ倍员拘姓蚰诘难一型暾锹?,建立健全左江岩画数据库,并报本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十条 左江岩画?;すぷ饔Φ弊裱咎逶幢;ぴ?,对岩画本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画面;
(二)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
(三)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
(四)使用强光直接照射画面;
(五)擅自搭架临摹岩画;
(六)其他损害岩画本体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岩画点?;し段诓坏糜邢铝行形?/p>
(一)垦荒种植、砍伐林木;
(二)葬坟、取土、开山、采石;
(三)修建人造景点;
(四)涂污、移动、损毁岩画?;ど枋?
(五)在?;し段诘暮佣紊喜缮?、排污;
(六)其他危害岩画安全及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岩画点?;し段诘纳教褰谢疃?,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山体岩面绘制或者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
(二)在山体岩画画面及附近岩面上进行有可能损坏岩画的攀岩活动;
(三)擅自在山体上修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山体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五)其他危害山体有可能损坏岩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さノ荒骰ㄉ窖一?,应当加强重点?;?,依法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建设和完善?;ど枋?。自治区统筹安排的左江岩画?;ぷㄏ钭式?,优先保障宁明花山岩画的?;?、管理和修缮。宁明花山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宁明花山岩画?;さ募喽焦芾?。
禁止在宁明花山岩画?;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锌赡苡跋煅一踩捌浠肪车幕疃?。
第十四条 对因自然因素造成岩画开裂、剥落以及出现威胁岩画安全的危岩体等情况,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性?;?。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开展左江岩画?;さ目蒲а芯?。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岩画点?;し段诮衅渌ㄉ韫こ袒蛘弑?、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岩画点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得破坏岩画点的自然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报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根据该岩画点的?;ぜ侗?,征得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岩画点?;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诮ㄉ璧墓こ滔钅?,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动工前制定岩画?;ご胧?,并根据该岩画点的?;ぜ侗?,征求相应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已登记公布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难一愕?,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制定文物?;ご胧?。
第十七条 左江岩画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左江岩画研究和宣传,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岩画点及其景观拍摄电影、电视、录像、广告或者实景演出的,应当根据岩画点的?;ぜ侗?,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属于全国重点文物?;さノ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使用者应当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ば?,明确?;ご胧┘捌湓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九条 利用左江岩画作为旅游景点、景区进行旅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与具体管理岩画点的文物管理机构签订?;ば?,明确?;ご胧┘捌湓鹑?。
经营者不得擅自在岩画点?;し段诘纳教迤躺璧缏?、水管,安装照明、电器等建设工程设施。
利用左江岩画进行旅游经营的,应当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岩画的修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左江岩画所在地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用颜料填绘、补绘、添绘岩画,或者凿刻新的图画、符号及文字,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二)在山体岩面绘制或者凿刻图画、符号及文字,责令恢复原貌,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在山体岩画画面及附近岩面上进行有可能损坏岩画的攀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陀泄胤?、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 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