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文物?;す娑?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物?;?,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考古发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捌涫凳┨趵挠泄毓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文物?;ぜ坝泄鼗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捌涫凳┨趵凸娑?。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文物?;?,是指在建设工程范围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原址?;?、异地?;さ然疃?。
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文物?;?。
在省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州(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物?;すぷ?。
发展改革、土地资源、建设、环境?;?、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建设项目文物?;?。
第五条 申请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复制给省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预定范围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已知的文物分布和?;?。
第六条 申请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申请;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建设项目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必要时进行文物考古勘探。
文物考古勘探可与相关建设项目的早期地质勘探相结合。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已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的,不再重复。
第七条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合同,完成合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考古发掘单位应当自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文物?;ご胧┖退枳式鹪に?。
第八条 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考古发掘单位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示范审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文物?;ひ饧?,抄送主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建设工程文物?;ひ饧酚Πㄒ韵履谌荩?/p>
(一)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结果;
(二)是否需要考古发掘和其他文物?;ご胧?;
(三)对考古发掘等文物?;ご胧┑木咛逡?;
(四)文物?;に枳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大型建设项目审批(含审批)程序时,应当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文物?;ひ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未取得《建设项目文物?;ひ饧返?,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办理建设项目文物?;な中?。
履行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在办理大型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核实建设单位实施《建设项目文物?;ひ饧椤返那榭?。未落实文物?;ご胧┑?,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文物?;ひ饧椤返囊笫凳┪奈锉;ご胧?。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文物?;ひ饧返闹葱星榭鼋屑喽郊觳?,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主管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范围内,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さ?,?;ご胧┯Φ卑凑辗ǘǔ绦虮ㄏ丶兑陨衔奈镄姓芾聿棵排?;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文物?;に枳式鹩山ㄉ璧ノ患迫虢ㄉ韫こ淘に?。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文物?;ひ饧椤?,擅自开工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文物?;ひ饧椤返囊罂さ?,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文物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捌涫凳┨趵肪糠稍鹑?。
第十四条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出具《建设工程文物?;ひ饧椤坊蛘呗男猩笈霸鸬闹鞴懿棵哦晕慈〉谩督ㄉ韫こ涛奈锉;ひ饧椤返慕ㄉ韫こ贪炖砩笈中挠弥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小型建设项目确需提前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