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建设工程文物?;ぴ菪泄娑?/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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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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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物?;す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安徽省建设工程文物?;す娑ā芳坝泄毓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遵守本规定进行。
开采矿石、生产砖瓦等取土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すぷ?,监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落实文物?;ご胧?,依法查处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设工程中违反文物?;し?、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文物?;さ挠泄毓ぷ?。
第四条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の奈锏囊逦?。从事建设工程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五条下列区域列入建设工程重点文物?;し段В?/p>
(一)隋唐大运河遗址(泗永公路沿线);
(二)临涣镇等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三)古相城遗址及周边古墓葬区;
(四)县级以上文物?;さノ?;
(五)其他未核定为文物?;さノ坏闹匾豢梢贫奈?。
第六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さノ挥】赡苁敌性繁;?。
实行原址?;さ?,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ご胧?,根据文物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将?;ご胧┝腥肟尚行匝芯勘ǜ婊蛘呱杓迫挝袷?。
无法实施原址?;?,必须迁移异地?;せ蛘卟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诙醯谌畹墓娑ò炖?。
第七条市级、县级文物?;さノ?,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人民政府划定?;し段?,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诓坏媒杏胛奈锉;の薰氐钠渌ㄉ韫こ袒蛘弑?、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さノ环段诮衅渌ㄉ韫こ袒蛘弑?、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谑咛豕娑ò炖?。
第九条在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诮薪ㄉ韫こ?,不得破坏文物?;さノ坏睦贩缑?;工程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さノ坏募侗?,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谛藿ǖ慕ㄖ?、构筑物,其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さノ坏睦贩缑蚕嘈?。现有危害文物?;さノ话踩?、破坏文物?;だ贩缑驳慕ㄖ?、构筑物,应予拆除或改造。
第十条对大型、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及时报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文物调查或勘探,在30日之内结束工作,并提供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发现文物遗存的,按规定及时组织鉴定和清理发掘。经确认无重要文物埋藏或有文物埋藏按规定及时组织鉴定、清理发掘后,建设单位凭文物部门提供的文物调查勘探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进行大型、中型工程建设或在本规定第五条所列地区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后应当及时与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ぴ鹑问?,确定文物?;ぴ鹑稳?。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应明确工程施工期间文物?;さ脑鹑?。
第十二条在建设工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は殖?,立即报告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措施?;の奈?,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は殖?。在地下文物发现现场任何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文物,不得哄抢、藏匿、转移、私分和损毁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组织考古发掘。
第十三条在建设工程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考古发掘需要,调整工程部署或允许施工单位顺延工期。如发现特别重要的文物,经省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需要实行就地?;さ?,已批准的工程用地对文物?;び杏跋斓牟糠钟α硇醒≈?。
第十四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和实行原址?;?、迁移、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工程预算。预算的定额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费用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在建设工程文物?;すぷ髦?,有下列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执行文物?;し?、法规,?;の奈?,成绩显著的;
(二)为?;の奈镉胛シㄐ形鞫氛?,事迹突出的;
(三)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さ?;
(四)在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五)协助追缴流失的文物,事迹突出的。
第十六条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物?;さノ坏墓芾砘?、承担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的单位和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
(一)违反本规定的,越权审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对建设工程中发现的文物进行鉴定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隐瞒或者虚报建设工程中文物情况的;
(五)贪污、挪用建设工程文物?;し延玫?。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诹醯墓娑ùΨ#?/p>
(一)擅自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诮薪ㄉ韫こ袒蛘弑?、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诮薪ㄉ韫こ?,其工程设计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文物?;さノ坏睦贩缑苍斐善苹档?;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第十八条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基本建设中?;の奈锏挠泄毓娑?,造成文物损失尚不严重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并处相关责任人员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第十九条在建设工程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