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古城?;ぬ趵?/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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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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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阆中古城?;び牍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で侵刚欧纱蟮酪晕?、新村路以南至嘉陵江北岸的区域和南津关古镇。
古城?;で治氐惚;で徒ㄉ杩刂魄?。重点?;で侵讣瘟杲员?,张飞大道以西,嘉陵江—桥北岸,大步坎街、何家巷以西,三陈街以南,白果树街以西,东街小巷、内东街以南,盐市口街、官菜园街以西,古莲池街、火药局街以南,西至张桓侯祠,南至嘉陵江北岸和嘉陵江南岸的南津关古镇的区域。建设控制区是指重点?;で酝獾墓懦潜;で?。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阆中古城?;な侵福?/p>
(一)?;す懦堑恼寤肪撤缑埠痛掣窬?;
(二)?;す懦俏奈锕偶:途哂欣反程厣慕智?、古建筑、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古树名木等;
(三)?;す懦堑拿褡迕窦浯澄幕?。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す懦堑囊逦?,并有权对损坏古城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阆中古城?;すぷ鞯募喽?。
阆中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す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城?;さ木咛骞ぷ?。
古城?;ぷ式鹩νü度?、社会捐助、鼓励民间资本投入等渠道筹集。
第六条 古城?;で诘囊磺薪ㄉ杩⒒疃Φ弊袷毓矣泄胤煞ü婧捅咎趵娑?,符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す婊?。
古城?;は晗腹婊Φ卑凑毡;の?、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编制。对古城?;で睦反辰智?、古民居、古民居院落应编制修缮指南,采取建档、挂牌等分类?;ご胧?。
第七条 古城?;で诘娜丝谟τ屑苹厥杞?。
古城?;で谒?、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
第八条 古城?;で诶反辰智恼?,古建筑、挂牌?;さ墓琶窬釉郝?、名胜古迹的修缮,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古城?;す芾聿棵呕嵬ㄉ?、规划、文化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确定修缮方案,经论证后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
其他古民居、古民居院落的修缮,应向市人民政府古城?;す芾聿棵派昵?,修缮方案须经建设、规划部门审查。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修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古城?;で诮股米圆鸪琶窬?、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第十条 古城?;で难亟止愀?、店铺招牌、标识、标志应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古城?;け晔?、标志。
第十一条 古城?;で墓攀髅臼敌型骋唤ǖ?,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毁坏和擅自迁移。
第十二条 古城?;で股?、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古城?;で顾茄?、屠宰猪、牛、羊等牲畜。
第十四条 古城?;で奈锏谋;ず涂脊欧⒕蛴ψ裱奈锉;しǖ挠泄毓娑?。
第十五条 古城重点?;で诮剐陆üひ灯笠岛陀牍懦墙ㄖ缑膊幌嘈鞯慕ㄖ?、构筑物。
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业企业,应予以改造、拆除或搬迁。
第十六条 古城重点?;で谟ν乒闶褂们褰嗄茉?,逐步禁止使用原煤、柴禾。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第十七条 古城重点?;で诮箍璨肷?、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环境的加工作坊。
第十八条 古城重点?;で谟ρ细窨刂苹盗就ㄐ?。具体办法由阆中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古城重点?;で诳璧挠槔殖∷τ牍懦谴澄幕嘈?。
第二十条 古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与重点?;で慕ㄖ缑蚕嘈?。
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で坊肪车慕ㄖτ屑苹赜枰越挡愀脑旎蛘卟鸪?。
第二十一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古城资源应合理开发利用。在古城?;で诠睦蛘呖瓜铝邢钅亢突疃?/p>
(一)古城传统文化研究;
(二)兴建博物馆、民俗客栈;
(三)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制作和经营;
(四)传统饮食文化研究和开发经营;
(五)传统娱乐业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六)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或者文物?;ば姓芾聿棵旁鹆钕奁诟恼?,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下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0.5%以上2%以下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公安、环境?;?、工商、文化、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阆中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规定编制古城修缮指南、超越职权或擅自批准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的,由有关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