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文物?;ず凸芾戆旆?/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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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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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ず凸芾砉ぷ魇视帽景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すぷ?。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的文物?;な凳┩骋患喽焦芾?。
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な凳┘喽焦芾?。
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所承担的?;の奈锏闹霸?,维护文物管理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す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な乱的扇氡炯豆窬煤蜕缁岱⒄辜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政府用于文物?;さ牟普钏孀挪普杖氲脑龀ざ黾?。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研究机构、文物?;さノ坏氖乱敌允杖?,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修复、陈列、征集;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三)文物?;さノ坏男奚?、保养;
(四)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修缮和建设;
(五)文物的安全防范;
(六)文物?;さ目蒲а芯?、宣传教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の奈锏囊逦?,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或者损害文物的行为。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た蒲а芯抗ぷ鞯墓芾?,组织专家对文物利用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实施有效?;?,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被利用的文物进行定期检查,对有损文物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对聘用的文物?;ぴ苯猩细谇芭嘌?。
第九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す婊?,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申报工作。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す婊?,应当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具有鲜明的地方、民族特色和一定规模的区域,划定为历史风貌?;で?,并制定具体的?;ご胧?。
第十条 全国重点文物?;さノ挥墒形奈镄姓棵盼凶呕垢涸鸸芾??!?经核定公布的省、市、县级文物?;さノ?,有使用人的,由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使用人对文物进行?;?;没有使用人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文物?;さノ蛔院硕ü贾掌鹨荒昴?,按规定划定必要的?;し段?,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的,可以聘请文物?;ぴ备涸鸸芾?。
第十二条 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四)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五)擅自将有文物价值的建筑物、场外外借、出租、占用。
第十三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对不同级别的文物?;さノ?,提出具体?;し桨?,分别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按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在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诮薪ㄉ韫こ?,不得破坏文物?;さノ坏睦贩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さノ坏募侗?,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文物?;さノ坏乃腥嘶蛘呤褂萌擞Φ庇胧谢蛘呦兀ㄊ?、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文物?;ぴ鹑问?。文物?;ぴ鹑问橛Φ本哂幸韵履谌荩?/p>
(一)使用期间的?;つ勘?;
(二)具体?;ご胧?;
(三)文物修缮、变动的审批程序。
文物?;さノ坏乃腥嘶蛘呤褂萌烁谋涞?,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并与文物行政部门重新签订文物?;ぴ鹑问?。
第十六条 管理文物?;さノ坏淖呕够蛘呶奈锉;さノ坏乃腥?、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公布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牟豢梢贫奈锝屑?,经鉴定确认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单位。
文物单位由使用人负责?;ず托奚?,修缮方案应当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具备文物?;ぷ手实牡ノ怀械P奚?。
文物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无法实施原址?;さ?,必须作出迁移或者拆除方案,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迁出文物?;さノ?;提倡和鼓励非国有文物的所有人捐献文物给国家。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市历史上影响较大的文化遗址设立纪念标志。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博物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造与本市历史文化及名人等有关的博物馆。
第二十一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で?,鼓励从事有利于遗址?;さ穆袒?、种植和旅游事业,提倡和支持在遗址?;で诳⒄故疽胖犯窬趾头缑?、宣传晋阳历史文化等内容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文物?;で?。在地下文物?;で蚰诮薪ㄉ韫こ?,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选址时,先向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调查申请,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实地调查,并于七日内签发文物?;ひ饧?;规划部门凭文物?;ひ饧榘炖碛泄厥中?。
(二)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手续后,须及时到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勘探手续,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探,对发现的文物遗?;蚰乖峤蟹⒕蚝?,建设单位持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勘探发掘竣工通知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地下文物和其他国有文物,应当?;は殖?,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は殖?。发现重要文物的,依法逐级报告上级文物行政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文管所、考古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文物收藏单位应有文物藏品专用库房及专职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烂、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对达不到保管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其他具备文物收藏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保管。
文物收藏单位对所收藏的文物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文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凡交易的文物,必须进行鉴定,并粘贴文物标识;未经鉴定的,不得交易。
非文物商店不得经营文物。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奈锉;しㄊ凳┨趵返挠泄毓娑ㄊ凳┐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さノ?,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文物单位,是指尚未列为文物?;さノ坏木腥嗣裾蠖ú⒐嫉木哂欣?、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使用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有人,是指国有文物以外的不可移动文物或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包括集体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で?,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太原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所明确的,依据文献记载和历年考古发掘资料,对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区划定的?;し段?。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