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明十三陵?;す芾戆旆?/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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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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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昌平区行政区域内东起蟒山,西至虎峪山,南起石牌坊,北至灰岭口范围内明十三陵?;で谋;す芾砉ぷ?。
?;で治;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し段?、建设控制地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第三条 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昌平区十三陵特区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区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明十三陵的?;す芾砉ぷ?。
文物、规划、环境?;?、林业、园林等部门和城管监察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对明十三陵的?;す芾砗图喽郊觳楣ぷ?。
第四条 明十三陵的?;す芾碛Φ奔岢钟行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制定明十三陵的?;す婊?,依据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明十三陵?;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谋呓?,设立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在?;し段诓坏媒衅渌ㄉ韫こ?,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ず凸婊囊?,依法进行。
对?;で谙钟械牟环瞎婊蛘哂跋烀魇晡奈锖突肪撤缑驳姆俏奈锝ㄖ?、构筑物,区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履行环境?;ひ逦?。在?;で诓坏媒ㄉ杌蛘吲冀ㄉ栉廴净肪车南钅?;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排放;开展旅游活动、进行垃圾处置和设置停车设施等,应当符合生态旅游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で诘纳降芈袒Φ币运?、柏等乔木为主。对古树名木和风景林木,应当依法加强?;す芾?;严禁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更新、采伐风景林木。
第九条 区政府应当限定?;し段谟堤愕氖?,并统一规划和合理划定经营区域。禁止在划定区域外设立营业摊点。
第十条 在?;し段诓坏蒙枇⒐愀?。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限制设立广告,禁止设立大型商业广告;设立其他广告的,应当符合市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广告设置规划。
设置的广告和文物、导游等标志标牌的色调、体量、造型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文物和环境风貌。
第十一条 在?;で诓坏媒锌蟛墒?、挖砂取土、掘坑填塘、捕猎野生动物、修建公墓等破坏地形地貌、生态环境的活动;所建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不得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っ魇晡奈锖突肪撤缑驳囊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予以制止和举报。
第十三条 特区办事处应当严格履行文物使用和?;す芾淼南铝兄霸穑?/p>
(一)?;っ魇晡奈锇踩突肪撤缑餐旰?,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蛀、防雷击等工作。
(二)按规定保养、修缮明十三陵文物建筑,?;っ魇晡奈镆胖?。对明十三陵文物建筑的保养、修缮和对明十三陵文物遗址的?;びΦ痹诜桨干杓?、施工工艺、材料选用、规制布局等各方面严格遵照传统方法,本着尊重历史、不改变历史原状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建立巡查制度,对明十三陵文物和环境风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破坏文物和环境风貌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界限标志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对违反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违法建设,或者违法设置电力、通讯、农田水利、种植、养殖等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管监察组织依法处理。
(三)对违反第八条规定,破坏古树名木、风景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第十条规定,设立广告和标志标牌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监察组织责令拆除或者更换,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五)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明十三陵?;す芾砀河兄霸鸬挠泄夭棵偶捌涔ぷ魅嗽?,应当恪尽职守,做好明十三陵的?;す芾砉ぷ?。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危及文物安全、影响环境风貌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