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ぬ趵?/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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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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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99年7月25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び牍芾?,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び牍芾硎视帽咎趵?。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で?,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け拘姓蚰诘睦肺幕?、历史文化?;で?,并把?;すぷ髂扇牍窬煤蜕缁岱⒄辜苹?。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びΦ奔岢钟行П;?、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び虢ㄉ璧墓叵?。
第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婊贫?、审查、实施的具体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瓯?、评审的具体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政、环境?;?、旅游、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すぷ?。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损害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男形?。
鼓励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すぷ?。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ぷ髦凶鞒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烁璞碚没蚪崩?。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娜范?/p>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历史文化?;で萜淅肺幕壑?,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第八条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で纳瓯ê腿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古代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目前仍保存有丰富的地上、地下历史文化遗迹,或近代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对近代史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目前尚有丰富实物遗存,或文物古迹较为丰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二)城市传统风貌与格局具有特色,历史地段保存较为完整,基本为历史原物,并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三)现存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市区或郊区,并对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 省级历史文化?;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物古迹比较集中,并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区域内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河流、树木等环境要素基本为历史原物;
(三)有一定的规模。
市县级历史文化?;で刹握帐〖独肺幕;で奶跫范?。
第十一条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墒?、县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省级历史文化?;で部捎墒∥奈镄姓鞴懿棵呕嵬〕鞘泄婊姓鞴懿棵盘岢?,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公布。
市县级历史文化?;で?,由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并报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す婊闹贫?/p>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俗脊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年内组织城市规划、建设、文物、计划、土地管理、环境?;?、园林、旅游、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出专项的?;す婊?,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核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但尚未编制?;す婊?,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编制工作。
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す婊Φ狈弦韵乱螅?/p>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さ墓娑?;
(三)注重?;こ鞘械奈奈锕偶?、历史地段,?;ず脱有懦谴撤缑?、格局和空间形态,?;そ判憬ㄖ?,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
(四)适应城市居民现代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
历史文化?;で;す婊刹握绽肺幕潜;す婊谋嘀埔笾贫?。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婊Φ被ㄖ氐惚;で痛撤缑残髑?。重点?;で?、传统风貌协调区应当编制能反映整体历史环境风貌的详细规划,合理确定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婊?,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六条 ?;す婊敌蟹旨渡笈贫龋?/p>
(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婊纳笈垂矣泄毓娑ㄖ葱?;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す婊伤谑?、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县级历史文化?;で;す婊伤谑?、县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历史文化名城?;す婊诒ㄇ肷笈?,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婊?,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确因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对?;す婊芯植康髡?,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重点?;で段?、界限、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的,必须按前条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す婊氖凳?/p>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す婊痪?,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诘耐恋乩煤透飨罱ㄉ璞匦敕媳;す婊囊?。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男虑ㄉ韬途沙歉脑?,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拇撤缑灿敫窬?,不得破坏历史地段的完整。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事先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方案进行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闹氐惚;で?、传统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在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前,须先征得所在地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文物?;さノ槐;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按有关文物?;し?、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す婊范ū;さ慕ㄖ?、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影响其传统风貌的改建和装修。确需改建和装修的,其设计方案须征得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で闹氐惚;で?、传统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前,应当征求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で谑粲诖迕袼谢虼迕窦逅械慕ㄖ?,被列入?;す婊范ū;さ?,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确需另行申请用地,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原建筑物按有关规定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诖邮孪铝谢疃?/p>
(一)损坏或拆毁?;す婊范ū;さ慕ㄖ?、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改变地形地貌,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钩晌:?;
(四)擅自占用或破坏?;す婊范ūA舻穆痰?、河流水系、道路等;
(五)其他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钩善苹档幕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历史文化?;で谑?、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の被?,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并协调、监督?;す婊氖凳?。
各级?;の被嵊赏度嗣裾涸鹑撕凸婊?、文物、建设、计划等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有条件的历史文化名城可设立专家咨询机构,对历史文化名城?;すぷ魈岢鼋ㄒ楹妥裳饧?。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谑?、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对?;す婊范ū;さ慕ㄖ?、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
对?;す婊范ū;さ谋粑=ㄖ?、构筑物或遭到破坏的历史地段,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对?;す婊范ū;さ慕ㄖ?、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其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ぴ鹑问?,明确保养、维修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收集、整理有关城市变迁、历史沿革等资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闹氐惚;で饕鋈肟谏枇⒈曛?,标明?;し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に杈蚜腥胪都苹氩普に?,专项用于?;す婊范ū;さ慕ㄖ?、构筑物及历史地段的维修、整治和?;す婊谋嘀?。
鼓励和支持社会捐助,开辟多种资金来源,?;だ肺幕?、历史文化?;で?。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规划和文物等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谋;すぷ鹘屑觳榛蚱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馐芫植科苹档?,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督促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巡环媳咎趵诰盘?、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由原核准公布机关按规定予以撤销,并予通报。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巡环瞎夜娑ㄌ跫?,由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报原核准公布机关予以撤销。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错误决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编制出?;す婊?,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编制,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仍不编制的,对有关人民政府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不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で;す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人民政府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改建和装修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破坏严重,采取补救措施后难以恢复原状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有关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行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