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文物?;す芾硖趵?/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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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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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的?;ず凸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罚ㄒ韵录虺啤段奈锉;しā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ㄊ凳┫冈颉罚ㄒ韵录虺啤妒凳┫冈颉罚?、《辽宁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ǎ臼凳┌旆ā泛陀泄胤?、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文物受国家?;ぃ?/p>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和古树;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生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す芾砦奈锏墓娑?。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す芾肀拘姓蚰诘奈奈?。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す芾砉ぷ鞯闹鞴芑?;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す芾砉ぷ?;乡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辖区内文物?;す芾砉ぷ?。
第五条 市、县的公安、计划、财政、规划、城市建设、工商、民政、海关、旅游、宗教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须按照《文物?;しā返墓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す芾砉ぷ?。
第六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有?;す椅奈锏囊逦?,对违反文物?;す芾淼男形兄浦?、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 文物的?;す芾?、调查研究、保养维修、清理发掘、陈列宣传、征集拣选、收购和奖励等项文物事业经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对预算外急需征集、收购珍贵的可移动文物经费和市、县文物?;さノ坏那谰任蘧?,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城市园林内文物的维修经费列入城市的维护费内。
文物?;ぞ延墒?、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文物?;さノ?/p>
第八条 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该级文物?;さノ?,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确定为全国重点和省级文物?;さノ坏?,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上报核定。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さノ坏牟豢梢贫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妥善?;?。
第九条 市、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健全同级文物?;さノ坏墓芾碇贫?,划定必要的?;し段?,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し段Ш图锹嫉蛋副ㄉ霞段幕姓芾聿棵疟赴?。
按照《文物?;しā芳捌洹妒凳┫冈颉返墓娑?,省级以上文物?;さノ坏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幕?,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执行;市、县级文物?;さノ坏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赏段幕姓芾聿棵呕嵬豆婊棵呕?,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各级文物?;さノ坏谋;ご胧┠扇氤窍缃ㄉ韫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侵占各级文物?;さノ?。
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诓坏蒙米越衅渌ㄉ枋┕?,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迁移地上文物。
在文物?;さノ坏谋;し段谘辖娣乓兹计?、易爆炸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有毒和有腐蚀性的物品。应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严禁开山、采石、取土、毁林、伐树、开荒等一切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文物?;さノ坏谋;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谙钟胁缓瞎娑ǖ慕ㄖ?、构筑物,应区别情况加以改造,使其符合文物?;さ囊?。在《文物?;しā饭己?,对其中有碍文物安全和未经审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须限期搬迁、拆除;未经原公布文物?;さノ坏娜嗣裾蜕弦患段幕姓芾聿棵排蓟蚴谌?,越权审批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所发房产执照及土地使用证无效,应由越权审批部门列出计划,限期动迁。
第十三条 对文物?;さノ唤行奚?、保养、迁移时,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维修方案、设计和施工说明应按照文物?;さノ坏募侗鸨ㄍ段幕姓芾聿棵派笈夂?,到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文物?;さノ坏牟棵呕虻ノ?,必须承担文物?;ぴ鹑?,与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文物?;ぴ鹑问?,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经批准使用文物?;さノ坏牟棵呕虻ノ?,不得擅自改变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的用途。
第三章 建设施工和考古发掘
第十五条 文物?;さノ坏谋;し段?,如有特殊需要的建设施工,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经批准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さノ坏幕肪撤缑蚕嘈?。其设计方案应根据文物?;さノ坏募侗?,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因建设施工特殊需要而必须对文物?;さノ唤星ㄒ苹虿鸪?,应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物?;さノ磺ㄒ苹虿鸪璺延煤屠投τ山ㄉ璧ノ涣腥胪蹲始苹屠投苹?。
第十七条 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时候,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事先会同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的调查、勘探工作。凡在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其他基本建设项目,其选址必须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未结束前,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影响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进行的分项工程开工。
第十八条 在建设施工或动土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は殖?,并及时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所有出土的各类文物,必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或损坏。
第十九条 为配合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的,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负担。
文物调查、勘探和发掘收费标准和管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配合建设施工的文物勘探,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文物勘探单位施工。文物勘探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文物勘探合同,并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勘探费后七日内进驻工地现场进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文物勘探单位在调查勘探结束后,应及时将勘探报告和相关资料报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勘探工作进行验收。
在文物调查、勘探过程中,如发现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遗址、遗迹,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须及时报请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文物勘探队伍成员须具备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可资格,在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工作规程,保证质量和时限。
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
第二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区分等级登记造册、建立藏品档案,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二十四条 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文物?;す芾碇贫?。文物藏品要有固定的符合标准的库房,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文物安全。不具备保管文物藏品条件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及时移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物?;さノ?,根据实际情况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开辟为博物馆、文物旅游点或设置文物研究保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采取有偿服务形式,生产除文物复制品之外的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照片以及拓印石刻、复制文物,必须经使用和管理该文物?;さノ坏墓芾碜橹托姓芾聿棵磐?,并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在文物?;す芾矸矫孀龀鱿铝泄毕椎牡ノ换蚋鋈?,由人民政府予以适当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政策法令,?;の奈锍杉ㄏ灾?;
(二)为?;の奈镉敕欠ň?、走私、盗掘、盗窃文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或制止、检举、揭发违反文物?;し?、法规各种行为有功的;
(三)在建设施工和动土中?;の奈镉泄Φ?;
(四)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或为发展文物?;な乱涤兄卮缶柚?;
(五)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到?;さ?;
(六)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有显著成绩或对发展文物?;な乱涤兄卮蠊毕椎?。
第三十条 有《文物?;しā返谌?、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文物?;しā返谌?、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蛞婪ㄗ肪啃淌略鹑?。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建设部门根据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施工,并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造成文物流失或损坏的,责令追回文物或赔偿损失,由县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七)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八)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
(九)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行政责任;
(十)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拍摄,没收胶片、录像带或拓印件、复制品,并可处五百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的???;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二千元以上至二万元以下的???。
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对同一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越权审批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越权审批部门依法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妨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违反文物?;し?、法规受到处罚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追究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文物?;の侍獠患笆贝?,致使文物遭到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物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文物严重损失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畋匦胧褂檬〔普棵磐骋挥≈频姆?钇本?,罚没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不可移动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城墙、古关隘、石刻和古树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遗址:“可移动文物”指馆藏文物、流散文物、重要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和各时代、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