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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村?;ぬ趵返扔泄胤煞ü娴墓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村,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三条 ?;だ肺幕?、名镇、名村,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の?、合理利用的原则。
?;の幕?、名镇、名村的?;?、监督管理,应当保障原住民的参与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の被?,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の被嵊赏度嗣裾捌溆泄刂鞴懿棵鸥涸鹑?、专家、公众代表组成,由同级人民政府选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の被嵊Φ备萃度嗣裾范ǖ墓ぷ髦霸?,建立健全审查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ず图喽焦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だ肺幕?、名镇、名村。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当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つ扇牍窬蒙缁岱⒄构婊?,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规划和?;ぐ才抛ㄏ钭式?。
?;ぷㄏ钭式鸬睦丛窗ㄍ恫普に惆才诺淖式?、上级财政专项补贴的资金、国内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第七条 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ば逃疃?,普及?;ぶ?,增强全社会?;ひ馐?。
第二章 申报与批准
第九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村?;ぬ趵返挠泄毓娑ㄖ葱?。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镇、村,可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文物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4)历史上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要场所,或重大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和历史建设的重大项目对当地发展有重要影响,或能够集中反映当地建筑的文化和民族特色。
申请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有两个以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十一条 河北省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
(三)有关?;し段У牟牧?;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清单;
(五)反映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存在状况的材料;
(六)有关?;すぷ?、?;つ勘旰捅;ひ蟮牟牧?。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留完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可以是不同时代的,但必须是真实的历史实物;
(三)历史文化街区用地面积一般不小于一公顷;
(4)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能够展示当地历史特色的建筑、结构的土地面积达到?;し段诮ㄖ芡恋氐?0%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历史文化街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历史文化价值综述;
(二)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的材料;
(三)反映核心?;し段Ш褪┕た刂魄虻牟牧?;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清单;
(五)有关?;すぷ?、?;つ勘旰捅;ひ蟮牟牧?。
第十四条 申请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因?;げ涣蛘咂渌蜓现赜跋炱淅肺幕壑档?,省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濒危名单,并责成当地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情况继续恶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撤销其头衔,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文物主管部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但未申报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议。
第三章 ?;す婊?/p>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经批准公布后,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す婊?,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历史文化街区?;す婊?。?;す婊Φ弊岳肺幕?、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す婊嘀频牡ノ?,应当具有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格,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村?;す婊嘀谱矢?。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す婊Πㄒ韵履谌荩?/p>
(一)历史文化价值与特色;
(二)总体目标、?;ぴ?、内容和重点;
(三)市(县、镇、村)域总体?;げ呗院捅;ひ?;
(4)?;し段Оㄎ奈锉;さノ?、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し段Ш徒ㄉ杩刂魄?,以及相应的?;た刂拼胧?;
(5)著名城市历史城市的边界提出了?;ぷ匀痪肮酆突肪车拇胧?,如传统格局、历史风格、空间规模、地形地貌、河流和湖泊系统;
(六)完善城镇、村功能、基础设施、环境质量的规划要求和措施;
(七)建筑物、构筑物、历史环境要素在?;し段诘姆掷啾;ふ我?;
(八)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开发强度、体积、高度、形式、颜色等控制要求;
(九)继承和弘扬传统文化,?;し俏镏饰幕挪哪谌莺痛胧?;
(十)利用和展示要求和措施;
(十一)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十二)?;す婊制谑凳┓桨?。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す婊Πㄒ韵履谌荩?/p>
(一)历史文化价值与特征;
(二)?;ぴ蚝湍谌?;
(三)?;し段Оê诵谋;し段Ш褪┕た刂魄缦?;
(四)建筑物、构筑物、环境要素在?;し段诘姆掷啾;ふ我?;
(五)重要节点或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六)保持区域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规划措施;
(七)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活环境规划方案;
(八)古树名木?;ご胧?;
(九)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す婊墓婊谙抻Φ庇胨诔钦蜃芴骞婊恢?。历史文化名村?;す婊墓婊谙抻Φ庇氪骞婊墓婊谙抟恢?。
第二十二条 提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す婊笈?,?;す婊淖橹嘀苹赜Φ庇枰怨?。公告时间不少于30天。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す婊莅干婕胺课菡饔煤屯恋卣饔玫?,应当进行听证。
提交审批文件的?;ぜ苹Φ备接幸饧牟赡珊屠碛?,听证后还应当附有听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す婊缮枨氖腥嗣裾ㄊ∪嗣裾笈?。
历史文化街区?;す婊勺橹乇ㄊ?、县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す婊?。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ぜ苹坏蒙米孕薷?。确需修改的,?;ぜ苹淖橹赜Φ毕蛟笈靥峤蛔ㄏ畋ǜ?,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计划。修改后的?;ぜ苹Φ卑凑赵笈绦蛱峤簧笈?。
第二十六条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应当反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さ囊?。
经依法批准的著名历史文化城镇、村庄、历史文化街区的?;す婊?,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依据。著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し段诘那虿辉僦贫ㄏ嘤η虻某钦蚩刂葡晗腹婊?。
第二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加强对?;す婊凳┣榭龅募喽郊觳?。?;げ涣Φ?,应当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行政区域内著名的历史文化城市、城镇、村庄和历史文化街区的?;そ屑喽?、检查和评价。检查和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 ?;ご胧?/p>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改变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し段?,应当保持环境清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开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す婊?,控制历史文化街区、城镇、村核心?;し段诘娜丝?,改善历史文化城市、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す婊凳┧璧淖≌ㄉ?。
第三十一条 从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し段诘慕ㄉ杌疃?,应当符合?;す婊囊?,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特征产生破坏性影响。
第三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し段谛陆?、扩建基础设施、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规范。因?;ば枰荒馨凑毡曜?、规范建设、扩建基础设施、绿化配置的,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乡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安全计划,明确有关布局和措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し段?,由于保持或恢复其传统格局维护或恢复,难以满足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在不突破原建筑基础、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不减少相邻住宅建筑的原阳光时间,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し段?,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除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
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道、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已建成的,按?;ぜ苹鸩角ǔ?。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建成的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具有一定的?;ぜ壑?,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さノ?,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位图、?;し段П呓缡疽馔?;
(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筑时代和稀有性;
(三)建筑相关技术资料;
(四)建筑物使用现状及所有权变更;
(五)文字、图纸、图片、图像等材料在建筑物的修复和装饰过程中形成;
(六)建筑测绘信息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建筑?;ね?,向社会公布,并书面通知业主、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ず褪褂靡?。
前款所称历史建筑?;ね?,是指为历史建筑的?;ず屠锰峁┛蒲б谰莸奈谋竞屯贾?,包括历史建筑的基本信息、?;し段?、使用要求等。
第三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一)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し段诘睦方ㄖ酝獾慕ㄖ锷仙柚门曝一蚧夤愀?;
(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谏柚昧偈狈课?。
第三十七条 历史建筑应当按照?;ね嫉囊蠼形ず托薷?。国有历史建筑由用户维修,非国有历史建筑由业主维修。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财政补贴。业主不具备维修能力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有历史建筑使用者、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者签订历史建筑?;ば?,约定历史建筑的?;ひ逦窈拖硎懿固?。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或者迁移或者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开展建设活动,不能?;だ方ㄖ?,必须调整、撤销历史建筑名称,迁移?;せ蛘卟鹎?,由当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建设)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し段У闹饕鋈肟诤屠方ㄖ饕肟谏柚猛骋坏谋曛?,并标明?;し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修改或损坏标志。
第四十条 以下活动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し段诮校?/p>
(一)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如开山、采石、开矿等;
(二)占用或破坏?;す婊?、河湖水系、道路等。占用或破坏?;す婊?;
(三)建设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建造损害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五)确定损坏?;す婊;さ慕ㄖ?、构筑物等设施;
(六)修复或装饰确定?;す婊;さ慕ㄖ锖凸怪?,改变原有风格;
(七)设置广告、标志、招贴,破坏或影响风格;
(八)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
(九)随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实物和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和其他违反?;す婊男形?。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收集、整理、研究和?;さ钡乩费馗?、风物特产、民间文学、传统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挖掘和整理当地传统文化艺术,支持相关专业人才和民间艺术家传教授艺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批准调整、撤销历史建筑名称的,批准无效的,由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变更、撤销,依法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倍以上三倍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