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ぬ趵?
第一条 为加强洱海海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洱海海西(以下简称海西),是指大理市洱海以西、苍山以东的坝子。?;し段Ф鸲N靼侗咦?,西起苍山东坡海拔2200米以下,南起阳南溪南岸30米,北至罗时江入口西线。
以基本农田、村镇建筑风格、苍山十八溪、交通干道视廊等为重点的海西田园风光。
第三条 活动在海西?;し段诘牡ノ缓透鋈?,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海西?;ぜ岢直;さ谝?、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州、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海西?;つ扇牍窬蒙缁岱⒄构婊?,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ぷ式鹉扇胪恫普に?。
第六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海西?;?,制定?;ぜ苹?,理顺管理制度,建立协调机制。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土地资源、水、环境?;?、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城市管理、交通、林业、文化、民族宗教、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海西?;すぷ?。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海西?;し段?,具体负责海西在行政区域内的?;すぷ?。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实施海西?;す婊?;
(三)制定海西?;ぞ咛宕胧?;
(四)做好海西?;さ娜粘9芾?;
(五)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海西?;すぷ?。
第八条 根据规划要求,海西?;びɑ九┨锉;で?、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严格规范村庄建设管理,加强苍山十八溪和主要交通道路走廊的?;ず凸芾?。
在有限的建设区域,严格控制项目准入。除社会福利建设项目外,特色酒店、五星级以上酒店等旅游接待设施、健康、休闲度假等旅游服务项目均可适当布局。
第九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西?;し段诓簧儆?0万亩的永久性基本农田?;で?,制定?;す婊?,明确?;し段?,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荒山、荒坡、荒地利用海西?;し段诘幕纳?、荒坡、荒地和未利用土地。
第十条 下列行为禁止在永久性基本农田?;で?
(一)建房、建窑、建坟;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
(三)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含磷洗涤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等有害物质;
(四)堆放垃圾,倾倒垃圾;
(五)闲置荒芜农田(地)。
第十一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西土地利用变化、农田?;ず痛遄ㄉ瓒嗖夤芾硖逑?,监测海西农田变化和房屋建设,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大理、海西?;し段诘恼蛉嗣裾Φ卑凑铡对颇鲜〈罄戆鬃遄灾沃荽骞婊ㄉ韫芾硖趵泛捅咎趵?,制定村建设规划,加强住宅用地管理,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住宅用地一户一户,退旧批新??蒲凳┚纱甯脑?,加强统筹整合,鼓励村民优先利用村内闲置住宅用地,按规划引导村建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在海西?;し段?,不得建造三层以上、总高度12米以上、无传统地方民族风格的建筑;确需建设的,应当召开听证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海西?;し段诘拇遄ㄉ栌ν怀鲆园鬃迕窬游鞯慕ㄖ绺?,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村道、供排水系统、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
村规划区外的农民应逐步迁入规划区。
第十五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苍山十八溪的?;ず椭卫斫凶ㄏ罟婊?,根据防洪减灾、截污污染、水质净化、堤防道路、生态景观、旅游休闲等需要,将十八溪堤两侧30米作为道路和生态景观用地,建设特色生态走廊。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禁止在苍山十八溪及其堤岸两侧30米内:
(一)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砂、取土、采石;
(三)堆放垃圾,倾倒垃圾;
(四)擅自砍伐树木、破坏花草;
(五)擅自截流引水。
第十七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海西?;し段?14国道、大理公路景观走廊的建设。
214国道、大丽公路两侧各30米,洱海西岸边界桩外100米内禁止新建与生态?;の薰氐慕ㄖ?。
第十八条 大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对214国道、大理公路、苍山十八溪影响景观走廊的下列建筑设施进行改造和规范。
(一)没有当地民族传统风格的建筑和超高建筑;
(二)广告牌、墙面广告、石材加工厂、材料堆放场、车辆维修点、洗车??;
(三)电缆、电缆、管网;
(四)影响景观走廊的其他设施。
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海西?;し段?,从事加工业、酒店、客栈、餐饮等服务业的企业和居民产生的污水、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大理、海西?;し段诘恼蛉嗣裾Φ苯⒑屯晟拼遄鬯砩枋?,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站,及时清理、运输和处理垃圾。
村民委员会(社区)在海西?;し段?,应当组织及时清理和收集辖区内产生的垃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海西?;し段诘恼蛉嗣裾勒障铝泄娑ù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第十条第一项或者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拒绝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4)违反第十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清理垃圾、垃圾,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或者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违反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闲置、荒芜两年以上的,发包人应当收回经营权,终止土地合同。
(6)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7)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由违法者承担,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环境?;ぶ鞴懿棵乓勒沼泄胤?、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大理、海西?;し段诘恼蛉嗣裾捌溆泄夭棵诺墓ぷ魅嗽痹诤N鞅;す芾碇型婧鲋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小组负责人损害海西公共利益,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海西?;し段谖シ幢咎趵?,本条例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根据本条例,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