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ぬ趵?/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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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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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银川历史文化名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鞘泄婊ā返确?、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ぃㄒ韵录虺泼潜;ぃ┑墓婊?、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名城?;びΦ奔岢滞吵锕婊?、统一管理、?;の?、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名城?;すぷ?。
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さ木咛骞ぷ?。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名城?;さ墓婊芾砉ぷ?。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名城?;さ娜粘9芾砉ぷ?。
市发改委、财政、建设、宗教、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さ南喙毓ぷ?。
第五条 名城?;びΦ碧逑秩辖?、西夏古都、回族风情的文化特色,?;さ闹饕谌荩?/p>
(一)银川旧城格局、城墙遗存和具有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区、民居及其他建筑;
(二)磁窑堡南磁湾恐龙化石群、水洞沟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贺兰山岩画、马鞍山岩画、长城、兵沟汉墓群及贺兰山东麓的文化遗存和生态景观;
(三)秦渠、汉渠、汉延渠、唐徕渠等古灌溉渠系和宝湖、鸣翠湖、西湖(阅海)、鹤泉湖等湖泊湿地生态景观;
(四)西夏陵、承天寺塔及寺院、拜寺口双塔、宏佛塔、磁窑堡西夏瓷窑遗址等西夏遗存;
(五)海宝塔及寺院、鼓楼、玉皇阁、南薰门楼、文昌阁、灵武古城墙、镇河塔、李俊塔、马鞍山甘露寺等古建筑;
(六)纳家户清真寺、清真中寺、滚钟口克马伦丁长老拱北清真寺等;
(七)经确定公布的古树名木和近现代优秀建筑、雕塑;
(八)各级文物?;さノ缓途哂欣?、科学、艺术价值的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九)风景名胜区、自然?;で诘娜宋木肮?;
(十)法律、法规中确定的?;つ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下列确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
(一)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民风民俗;
(二)贺兰石石雕工艺;
(三)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饮食、服饰等生活实物的传统制作工艺;
(四)体现银川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老字号等;
(五)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文化遗产。
第七条 加强传统文化艺术的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文化、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鼓励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すぷ髂扇牍窬煤蜕缁岱⒄构婊?,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び肟⒗霉ぷ?。
第九条 名城?;す婊墒腥嗣裾橹嘀剖凳?。
在名城?;し段?,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划定历史文化?;で爸氐惚;で?。
名城?;し段诘睦肺幕;で爸氐惚;で南晗腹婊?,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で幕ㄓ氲髡?,由市规划、文物等行政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
第十条 ?;でΦ被ū;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设置?;け曛?,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单位。
?;で谋;け曛?,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十一条 未列入名城?;?,但能够体现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人文景观,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二条 名城?;と范ǖ拿窬?、近现代优秀建筑等的维修,应保持原状及原有风貌。确需改建、扩建和维修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听证,经市规划行政部门和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确定?;さ拇辰ㄖ?、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产权变更应当报市规划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产权变更后,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风貌。
第十四条 在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诮薪ㄉ韫こ?,不得破坏文物?;さノ坏睦贩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さノ坏募侗?,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名城?;し段诮械慕ㄉ韫こ躺婕拔奈锉;さノ坏?,应当符合有关文物?;さ姆?、法规的规定。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は殖?,并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任何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っ堑囊逦?。
对名城?;すぷ髦凶龀龀杉ǖ牡ノ缓透鋈?,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擅自移动?;で谋;け曛镜?,除应当赔偿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维修名城?;と范ǖ拿窬?、近现代优秀建筑等,或任意改建、扩建和添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确定?;さ拇辰ㄖ?、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传统风貌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在文物?;さノ坏慕ㄉ杩刂频卮诮薪ㄉ韫こ?,或对文物?;さノ焕贩缑苍斐裳现睾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文物哄抢、私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文物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历史文物、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部门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