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すこ坦芾戆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汀吨谢嗣窆埠凸ㄖā返挠泄毓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すこ?,是指对经批准为文物?;さノ坏墓糯奈镆胖?、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的?;すこ?。
第三条文物?;すこ瘫匦胱裱桓谋湮奈镌吹脑?,全面保存和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の奈锉咎寮捌湎喙氐睦?、文化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さノ挥Φ敝贫ㄗㄏ钭芴灞;ぜ苹?,文物?;すこ逃Φ卑凑张嫉募苹?。
第五条文物?;すこ谭治何すこ?、应急加固工程、维修工程、?;ど枋┙ㄉ韫こ?、迁移工程等。
(一)维修工程是指对文物轻微损坏的日常、季节性维护。
(2)救援加固项目是指由于时间、技术、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对文物采取可逆的临时救援加固措施的项目。
(3)修复工程是指文物本体所需的结构加固和维护,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进行的局部修复工程。
(四)?;ど枋┙ㄉ韫こ?,是指为?;の奈锒郊影踩阑ど枋┑墓こ?。
(五)迁移工程是指因?;すぷ魈乇鹦枰?,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对文物进行整体或局部搬迁和异地?;さ墓こ?。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国家文物?;は钅康墓芾?,并组织制定有关文物?;は钅康墓娣?、标准和配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さノ坏幕?、团体、军队、学校、宗教组织等企业事业单位,是文物?;すこ痰囊抵?。
第八条承担文物?;すこ痰目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可的文物?;すこ套手?。资格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すこ坦芾碇饕侵赶钅苛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及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すこ贪凑瘴奈锉;さノ坏募侗鸾蟹旨豆芾?,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审批程序: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さノ槐;すこ桃晕奈锼诘氐氖?、县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さノ缓臀淳嘉奈锉;さノ坏牟豢梢贫奈锉;は钅康纳昵牖睾蜕笈?,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文物使用单位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预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救援加固工程、修复工程、?;ど枋┙ㄉ韫こ痰南钅可笈涂辈焐杓品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审批程序。因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救援加固工程的,可以同时补充。
迁移工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诙跖己?,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所有破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诙醯墓娑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是拟建项目名称、地点、文物?;さノ患侗?、时代、?;し段Ш褪┕た刂魄幕?、公布和实施;
三、技术文件和形象数据的录像或照片,?;すこ痰谋匾院褪凳┛赡苄?;
四项资金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信用。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文物?;すこ逃Φ鄙昵肟辈?、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项目应当在方案批准后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反映文物的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
二是?;すこ谭桨?、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是工程设计概算;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资料、材料试验报告、环境污染报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是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试验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すこ绦薷垂こ?对?;ば陨枋┙ㄉ柘钅亢颓ㄒ葡钅拷姓斜旰凸こ碳嗬?。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すこ逃Φ卑凑毡景旆ǖ谑豕娑ǖ某绦虮ㄅ斜晡募湍庋〗ㄉ璧ノ?。
第十九条文物?;すこ瘫匦胱袷毓矣泄厥┕さ姆?、法规、规章、规范,采购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すこ讨柿康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工作程序如下:
一是根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是施工人员进场前应接受文物?;は喙刂兜呐嘌?;
三、按文物?;すこ桃笾谱魇┕ぜ锹己褪┕ね臣莆募?,收集相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工程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查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维修、应急加固工程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影响文物?;さ男挛奈?、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记录、?;は殖?,并向原申请机关报告,请求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或者补充批准的技术设计的,由工程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报原申报机关备案;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或者方案设计变更的,必须报原申报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すこ逃Φ卑凑展ひ辗纸锥窝槭?。重大项目结束时,项目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价,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和说明书,经原申请机关初步检查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审批机关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五条业主、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请机关、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归档并归入文物?;さノ患锹嫉蛋?。
技术报告应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文物?;すこ躺枇⒂判愎こ探?,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者破坏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泛凸裨旱挠泄毓娑ù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ず臀?,参照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