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祠?;ぬ趵?/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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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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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晋祠的?;ず凸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芬约捌渌泄胤?、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祠?;で种氐惚;で徒ㄉ杩刂魄?。
重点?;で姆段墙粑侥诤鸵晕轿?,向东、南、北方向各延伸50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主峰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的范围是从重点?;で馕蚨由熘两墓?,向南延伸至马房峪沙河,向北延伸明仙峪沙河,向西延伸至悬瓮山西麓。
第三条 晋祠?;で诘乃械ノ缓透鋈?,以及进入晋祠?;で喂?、游览、考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是晋祠?;ず凸芾淼墓ぷ鞯闹饕棵?,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晋祠的?;ず凸芾砉ぷ?。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晋祠的?;すぷ?。
第五条 晋祠?;?、管理和维修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财政预算;
(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款。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そ舻囊逦?,有权对盗窃、损坏文物的行为检举、控告。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ず凸芾斫粑奈锕ぷ髦凶龀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严密的防范机制,切实加强放火、防盗,提高?;す芾砦奈锏乃?。
第九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圣母殿、鱼沼飞殿、献殿、周柏、唐槐、难老泉、宋塑侍女像等重点文物逐一制定出具体?;ご胧?,给予特殊?;?,并建立?;の薜蛋?。
第十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晋祠重点?;で徒ㄉ杩刂魄柚妹飨员;け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け曛?。
第十一条 晋祠围墙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拓印石刻、复制文物、测绘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物;
(二)擅自拍摄室内塑像、壁画;
(三)刻划、涂污文物;
(四)攀登、毁坏树木和毁坏绿地;
(五)捞鱼、扔杂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杂物。
第十二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晋祠围墙内,执行消防、急救、抢险任务的车辆除外。
第十三条 在晋祠?;で谂纳愕缬?、电视,应当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四条 在晋祠重点?;で?,不得建造影响晋祠文物?;さ慕ㄖ?、构筑物;已存在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拆除或搬迁。
在晋祠建设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影响和危害晋祠安全的设施;不得新建与晋祠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 新建过境晋祠重点?;で耐ㄑ?、输电线路应当铺设地下管线。已有的空架通讯、输电线路,应当逐步改为地下线路。
第十六条 凡在晋祠重点?;で邮戮疃牡ノ缓透鋈?,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七条 在晋祠?;で诮瓜铝行形?/p>
(一)随意堆放、倾倒垃圾;
(二)超标排放废气、废水;
(三)堆放工业固体废物;
(四)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五)擅自打井、挖泉。
第十八条 禁止在悬瓮山修建坟墓、祭奠烧纸。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晋祠?;け曛镜?,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晋祠建筑控制区内建设影响和危害晋祠安全的设施,新建与晋祠环境风貌和文化内涵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除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扑救措施,限期治理、赔偿损失外,对违反第(一)项的,可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违反第(二)项的,可由环境?;ば姓鞴懿棵糯?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违反第(三)项规定经限期治理预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可由环境?;ば姓鞴懿棵鸥菟斐傻奈:蠊?0万元以下???;违反第(四)项的,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每株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反第(五)项的,可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悬瓮山修建坟墓、祭奠烧纸的,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晋祠?;ず凸芾砉ぷ魅嗽蓖婧鲋笆卦斐晌奈锸Щ?、失盗和损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