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す芾碓菪邪旆?/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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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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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涉台文物古迹管理,有效?;ぬ逑趾O苛桨独吩ㄔ吹恼涔笪幕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福建省文物?;す芾硖趵返确?、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台文物古迹系指:历史上反映厦门和台湾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交往,以及体现两岸同胞同宗同源的亲缘关系,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遗址、墓葬、石刻和纪念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的文物。
第三条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涉台文物古迹的?;す芾砉ぷ?。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ど嫣ㄎ奈锕偶5囊逦?。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文物古迹,其产权所有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文物古迹列入“涉台文物古?!?,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向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该文物古迹产权所有者的同意后,将其提交“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鉴定、论证。
第五条 厦门市涉台文物古迹论证委员会由市文化局牵头,由资深的文史方志专家以及市台办、市人大台侨外事委、市政协教科文委、市府办四处等人员组成,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考证认为应列为?;ざ韵蟮纳嫣ㄎ奈锕偶=屑壑?,出具论证意见书。
第六条 对经论证确定的涉台文物古迹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涉台文物古迹包括已经评定为各级文物?;さノ坏暮臀淳蓝ㄎ骷段奈锉;さノ坏牧酱罄?。已评定为各级文物?;さノ坏纳嫣ㄎ奈锕偶?,加设“厦门市涉台文物古?!北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芳捌渌奈锓ü姹;ず凸芾?,未评定为各级文物?;さノ坏纳嫣ㄎ奈锕偶5谋;ず凸芾戆幢景旆ㄊ凳?。
第八条 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对涉台文物古?;ū;し段?,并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事先由同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台文物古迹的?;ご胧?,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条 在涉台文物古迹的?;し段?,一般不进行其它建设工程、确属特殊需要,必须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特别需要必须对涉台文物古迹进行迁移或拆除的,应报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原公布机关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迁移、拆除所需费用和劳动力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
第十二条 涉台文物古迹的修缮?;すこ?,应接受市(区)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修缮、保养和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十三条 使用涉台文物古迹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じ梦奈锏陌踩?,不得损毁、改建或拆除,并负责其保养和维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属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